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原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 负责人:温维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以富,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刘杰,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 被执行人:陈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执行人:罗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尚艺世家鞋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 经营者:陈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与被告陈建辉、罗萍、鹤山市沙坪尚艺世家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建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69830.15元;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编号鹤农信借字[2015]第10020159912419825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罗萍、鹤山市沙坪尚艺世家鞋厂(经营者:陈建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陈建辉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以(2019)粤0784执恢98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建辉有一房屋坐落于鹤山市房屋,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依法拍卖该房屋得款1820000元,支付执行费20600元、拍卖辅助服务费4000元后,余款1795400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 另查明,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源信用社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名称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179540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恢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蔡镇海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黄泽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