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51号。
负责人:刘浪,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系该分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小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邓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彭小小、邓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