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5MA444CLP07。 经营场所:开封市禹王台区铁路北沿街20号。 经营者:郑凤萍。 被告:赵新义,男,约40多岁,住开封市祥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赵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新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赵新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禹王台区天蓝装饰材料商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新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