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口县玖仙啤酒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窍湾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1MA6H1FNM64。

经营者:李久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江口县江畔苗寨,经营场所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江源山水22号楼下一层商业房(亭子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1MA6J02123W。

经营者:杨春仙,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李应芬,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良,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江口县玖仙啤酒经营部与被告江口县江畔苗寨、李应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江口县江畔苗寨已于诉前注销,其作为本案主体已经消亡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口县玖仙啤酒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江口县玖仙啤酒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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