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绍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身份证号码:×××
被告:宋吉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裴绍德与被告宋吉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裴绍德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绍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