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铁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路宝银,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纪铁柱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纪铁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纪铁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路小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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