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铁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路宝银,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纪铁柱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纪铁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纪铁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路小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