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改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襄城县沁春园饭店,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西段路北八七小学西100米。
经营者:虎欣歆,个体工商户。
被告:虎欣歆,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冀要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牛改英与被告襄城县沁春园饭店、虎欣歆、冀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牛改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城县沁春园饭店、虎欣歆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改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沁春园饭店、虎欣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改英撤回对被告襄城县沁春园饭店、虎欣歆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