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傅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傅应申请执行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883301200********)内资金834316.17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