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钟选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周连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苏芳与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钟选政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苏芳代偿款人民币326275.7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计);被执行人周连妹对上述债务中143839.33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383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计),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94元,案件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费5204.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钟选政、周连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苏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钟选政、周连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6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