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系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绪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伏祥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伏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冯维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绪霞、伏祥胜、伏纲、冯维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绪霞、伏祥胜、伏纲、冯维红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绪霞、伏祥胜、伏纲、冯维红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