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汪宏成(别名汪成),男,****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汪宏成个人财产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20)川05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汪宏成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宏成的财产情况如下:1、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3、银行存款余额较小。因本院正在执行的追缴汪宏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宏成违法所得金额为537250元,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第44条、4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刑事责任的,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执行顺序优于罚金、没收财产,故本案在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案件中执行后无明显剩余可能,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503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周定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