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徐兆明。
审理经过
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茂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载明: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无人申报债权。经调查,文茂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清算组未接管到文茂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件、公章、证照等。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文茂公司的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文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账册、公章及重要文件等,清算组无法清算,文茂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文茂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清算程序终结后,文茂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文茂声光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