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宏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马宏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121刑初*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向全国范围内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部门查询,向黄冈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期。
3、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马宏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