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振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辛红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印,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振阳与被告辛红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3日,原告崔振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辛红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振阳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振阳撤回对被告辛红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崔振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