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孙志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锦绣家园*号楼东10门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海军与被告孙志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志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志中给付工资款20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将爱民中心小学宿舍楼房白钢门及扶手等工作交由原告加工制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工作完成后以现金方式给付,工作完成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志中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被告孙志中将爱民中心小学宿舍楼房白钢门及扶手等工作交由原告加工制作,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工作完成后以现金方式给付工资,原告等人完成工作后,被告尚欠工资款202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至今推拖拒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本案中,原告赵海军为被告孙志中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务报酬不付,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0200.00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赵海军劳务费20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2.50元,由被告孙志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伟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