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邵合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邵合锋被判处罚金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豫71刑终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合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八十万元,上缴国库。因邵合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缴纳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缴纳罚金和缴纳违法所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邵合锋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缴纳违法所得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强 审判员 马守锋 审判员 梁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