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贤美,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理经过
在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贤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向周贤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周贤美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周贤美银行账户、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周贤美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目前,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