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瑞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汤原县。 被告: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瑞芳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侯瑞芳于2021年8月10日撤回了对被告刘艳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瑞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瑞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