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蒋代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覃道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关于蒋代虎与覃道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告覃道贤在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蒋代虎劳务款2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蒋代虎余剩劳务款11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覃道贤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蒋代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道贤偿还劳务费1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1月27日、2月1日、2月18日、2月23日、3月11日、3月13日、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覃道贤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道贤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覃道贤银行存款共计10190.46元,由蒋代虎案分得6830.91元缴纳执行费95元,由谭卫权案分得3214.55元缴纳执行费50元。
5、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覃道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覃道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委托四川省达州市达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覃道贤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覃道贤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蒋代虎,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3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6925.91元,支付兑现给申请执行人6830.91元,缴纳执行费9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覃道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代虎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覃道贤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