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仁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芳,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莫中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仁礼诉被告莫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17日,原告高仁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高仁礼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仁礼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