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康超,绰号“三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到案,2019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红玉,海南众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澄迈县司法局指派。
审理经过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一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康超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康云、检察官助理严德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康超及其辩护人彭红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康超认为王培帮王录承卖假毒品给其表弟符某,便与李某夏、符某等4人驾驶车到王培家找王培,未果。当晚,王康超准备好砍刀后,与李某夏、符某等4人驾驶白色轿车到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处。随后,王康超电话联系王录承约架。此时,王录承(另案处理)、王录积(另案处理)、被害人符方秀(另案处理)等人在澄迈县中兴镇王录承家(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喝酒吃饭。王录积得知王康超约架后,从其家中手持一把关公刀出来,走向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符方秀追上并夺走王录积的关公刀,持关公刀径直走向王康超等人处。李某夏见状后,便开着起亚白色轿车冲向走到云天旅馆外的符方秀。符方秀手持关公刀砍中轿车的前车盖。
随即,王康超持刀砍符方秀。与此同时,王录积在云天宾馆附近的马路上捡起一根长木棍,与随后持刀、棍赶来的王录承等人一起与王康超以及李某夏等砍打在一起。期间,符方秀、王康超被砍伤。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方秀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王康超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辩称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海南骨科医院病历、病情证明书、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清单、办案说明;2.证人王录积、王录承、何昌儒、王康培、符永司、王茀海、谢桂南、李某夏、王康义、王凡、李华建的证言;3.被害人符方秀的陈述;4.被告人王康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康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康超辩称,其没有砍到对方的人,不应构犯罪,如果能有证据证实其确实伤害了对方,也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因为双方并没有约架。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康超的辩护人提出,首先被告人王康超并不是斗殴犯罪的积极参与者,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次被告人王康超带刀是为了防身并不是想通过打架解决问题。第三本案是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偶然性互殴行为,不具备蓄谋、约架行为。第四被告人王康超主动投案,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康超认为王培帮王录承卖假毒品给其表弟符某,便与李某夏、符某等四人驾车到王培家找王培,未果。当晚,王康超准备好砍刀后,与李某夏、符某等四人驾驶白色轿车到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随后,王康超电话联系王录承约架。此时,王录承(另案处理)、王录积(另案处理)、被害人符方秀(另案处理)等人在澄迈县中兴镇王录承家(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喝酒吃饭。王录积得知王康超约架后,从其家中手持一把关公刀出来,走向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附近。符方秀追上并夺走王录积的关公刀,持关公刀径直走向王康超等人处。李某夏见状后,便开着起亚白色轿车冲到符方秀前。符方秀手持关公刀砍中轿车的前车盖。随即,王康超持刀砍符方秀。与此同时,王录积在云天旅馆附近的马路上捡起一根长木棍,与随后持刀、棍赶来的王录承等人一起与王康超等砍打在一起。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造成符方秀右手拇指近节骨骨折,王康超右腕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受伤。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方秀受伤致右手功能丧失情况评定为轻伤一级;王康超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8日,王康超与符方秀、王录承、王录积在海口市假日海滩相遇,王康超以其曾被三人砍伤为由报警,民警出警后符方秀亦称被王康超砍伤,民警遂将四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康超与符方秀、王录积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录积赔偿人民3万元给王康超,符方秀、王录积同意谅解王康超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被告人王康超出生于****年**月**日,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6月8日0时许,王康超在海口市假日海滩烧烤时与符方秀、王录承、王录积相遇后发生争吵,王康超便以该三人曾砍伤其为由报警,符方秀、王录承、王录积也指认王康超之前也砍伤过符方秀,民警将四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因王录积与王康义引发争执,王录积、王康培等人将王康义打伤,王康培于2019年4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载明民警于2017年7月3日向兴发KTV调取王康超等人聚众斗殴的监控视频,共提取到的监控视频三份,其中两份为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兴发KTV门前的监控视频,一份为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兴发KTV门前监控视频(该监控探头的系统时间未校正,导致该监控视频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
5、海南骨科医院病历,病情证明书,载明符方秀于2017年7月3日因右拇指刀砍伤疼痛、流血、离断3小时到海南骨科医院治疗,经海南骨科医院诊断:1、右拇指离断伤;2、右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3、右拇指固有动脉断裂;4、右拇指固有神经断裂;5、右拇指伸肌腱断裂;6、右拇指短展肌腿断裂;7、右拇指掌指间、指间关节囊破裂。
6、海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收费清单、收费票据,载明,被告人王康超于2017年7月3日2时10分因刀砍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到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17日出院,住院天数14天。
7、办案说明,载明证人李某夏、符某、符某文、黄某满无法联系上;民警已将从王康超处扣押到的车辆归还三亚市锦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民警疏忽大意,在询问符永司时,将询问地点误写成澄迈县看守所,实际询问地点为澄迈县公安局中兴派出所询问室,在王录积、王录承、符方秀对王康超的辨认笔录中,将王康超的“康”字误打成“录”字。
8、调解协议、收据、谅解书,载明被告人王康超与符芳秀、王录积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录积赔偿人民币三万元给王康超,符芳秀、王录积同意谅解王康超的行为。
二、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载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澄迈县中兴镇云天旅馆外马路上,现场照片经当庭交被告人王康超辨认相符。
2、辨认笔录,载明①被告人王康超分别从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相片中指认出王录积、王录承、符方秀就是2017年7月2日持刀将其砍伤的人;②王录积、王录承、符方秀分别从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相片中指认出王康超就是2017年7月2日21时许在中兴镇兴发KTV门口持刀将符方秀砍伤的男子。
三、视频截图
1、符方秀对视频截图的指认,载明符方秀从2017年7月2日21:30分许兴发KTV门前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第一次聚众斗殴现场)中指认出其本人、被告人王录积、王康超;
2、王录积对视频截图的指认,载明王录积从2017年7月2日21:30分许兴发KTV门前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第一次聚众斗殴现场)中指认出其本人;
3、王康超对视频截图的指认,载明王康超从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兴发KTV门前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第一次聚众斗殴现场)中指认出其本人、被告人符方秀;从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兴发KTV门前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第二次聚众斗殴现场)中指认出被告人王录积、王康吉、“公祖吉”。
四、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载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告人符方秀受伤致右手功能丧失情况评定为轻伤一级;王康超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五、辨认现场笔录,载明王康超及被告人符方秀、王录承、王录积均辨认出澄迈县中兴镇兴发KTV门前系案发现场。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载明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在云天旅馆外马路上,一男子持砍刀从马路一边走来,一辆白色轿车撞向该男子,停在该男子前方,该男子持刀砍向车顶,接着七八名男子持刀斗殴的经过。
七、证人证言
1、证人王录积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其、王录承、符方秀在家中喝酒到21时许,王康超致电王录承,问“古吉”在哪?王录承说不知道。王康超就说:“你假精是不,有本事就下来兴发KTV桥那里砍死你。”其听到后把王录承的电话抢过去,说“我哥干嘛你了,你找我哥干嘛?”。然后其挂了电话,出去看到王康超他们几个人拿着刀站在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桥那里,其回家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关公刀往桥那里走,符方秀也跟着走出来,走到外面看到王康超等人在云天旅馆对面,其提刀往那走时符方秀将其手中的刀抢走,王康超他们就拿着刀冲过来,王康超举刀砍符方秀,砍到符方秀的手,符方秀手里的刀掉在地上,其跑到旁边捡一根木棍,其哥哥王录承也走过来,那辆小车倒车准备离开时撞到了王录承的脚,王录承从地上捡起刀砍小轿车,其看到王录承拿刀砍小轿车的车顶,小轿车就跑了。符方秀后来被送到医院去。其、王录承还有王康培3人就拿刀去中兴镇兴发KTV找王康超,他们在兴发KTV看到王康超的弟弟,就问王康超弟弟,王康超去哪里了?他们村的人说王康超已经送去医院了。随后派出所的警车就到了,其这边的人就扔下刀跑了。
2、证人王录承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8日零时许,其和家人在海口市假日海滩吃烧烤,王康超也在旁边。王康超见到其就报警叫民警来抓其。
2017年7月2日晚,符方秀到中兴镇大园村其家中吃饭,当晚王康超打电话给其,问其知不知道王培在哪里,其说不知道,对方又说王培前两天要打他,其回复你们的矛盾自己解决。他又说“你说这话什么意思?你屌是不是,信不信等一下我看见你砍死你。”因为其开着免提,弟弟王录积听到了,其把手机拿去和王康超通话。其听到王录积说:“我哥和你们无冤无仇,你们干嘛要砍我哥?”王录积接完电话就跟其说哥“三色”他们带人上来砍其。然后从家里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刀,去找王康超对峙,其从家里拿了一把镰刀,想下去阻止弟弟打架,其下去就看到符方秀的手被砍到,符方秀让其去拦那辆车,其过去用手里的刀砸那辆车的车头,那辆车还撞到了他的脚。后来他们找人把符方秀送到医院。其和王录积又去找王康超,在兴发KTV门口听他们村的人说王康超也送医院治疗。王康超的弟弟“四色”出来,然后他和王录积吵了起来,警车来了其就走了。
3、证人何昌儒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其在中新镇大园村和符方秀一起在王录承家喝酒。20时许30分王录承接到一个电话,然后在饭桌上说,仁洞村的人想打其弟弟。过了十分钟,有两个青年走进来说仁洞村的人在中兴镇兴发KTV,王录承和一名青年男子从家里拿两把长镰刀出去,符方秀说要去外面拦他们,他就拦住符方秀,但是符方秀挣扎开其跑去兴发KTV下面,十分钟这样符方秀走回来说手指被人砍掉了。其开车送符方秀到县医院止血后送去海口医院。
4、证人王康培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21时许,其回家路过中兴镇兴发KTV门口,看到许多人围在那,其停车后过来看见王录承、王培、王录积、符方秀站在王录积的家门口,符方秀的右手大拇指被砍断,手在流血。王录承还说刚和仁洞村的青年仔打架,符方秀的右手被砍到。他们还说要下去找对方来打,其也拿着刀走下去,在兴发KTV看见王录积与仁洞村的王康义吵架,然后警车就过来。
5、证人符永司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其和符方秀、陈明江到王录承家吃饭。21时许,王录承说到中兴镇兴发KTV拿包厢接着喝。接着一名年轻的男子跑进来说有人拿刀冲到门口了,王录承和王录积等人就冲了出去,接着符芳秀也跟着出去,其和陈明江继续吃饭。其二人吃饭后出来,看到符方秀捂着手回来,手上还流血了。符方秀被送到医院救治。
6、证人王茀海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20时许,其听到外面吵闹就走出家门口,看到符方秀右手拇指流血快要掉下来,符方秀的朋友开车送他去医院。
7、证人谢桂南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18时许,几名男子到其家中找王培,其回复说王培不在家,其中一名男子说王培打了他,然后从一辆白色轿车的后备箱拿出一把长柄镰刀砍其家门,与他同来的人就把他拉走了。
8、证人李某夏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16时许,王康超、符某、符某文让其借车给他们用,他们借了十几分钟后就把车开还回来给其,然后让其一起去中兴镇大园村找个人。其开车载着他们到“么吉”家,王康超、符某文下车到“么吉”家,其听见其二人和“么吉”父母吵架,其下车把王康超和符某文拉上车开回仁洞村。19时许后,其开车载着王康超、符某、符某文到中兴镇兴发KTV,其停车后,王康超他们就下车,王康超下车后打了个电话。其停好车后一下车就看见七八名男子持刀跑来,其让王康超他们快上车,符某、符某文听到后就跟着上车,但王康超没有上车,七八人就跑下来拿刀砍王康超,符某文看到王康超被打就下车,符某文下车后,其担心他们会把王康超打死,就开车上去挡,对方看见车来就跑开了,跑开后又直接拿刀打砸车,其就把车往好保村的方向开。其后来听王康超的弟弟打电话给符某说王康超被送到卫生院了。王康超下车的时候手里拿着一把刀,其开的这辆车租来的。
9、证人王康义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21时许,符某文打电话告诉其称王康超在中兴镇兴发KTV被大园村的人砍伤,其听后骑车到该处但王康超已被人送去治疗,大园村的王录承、王录积、“么吉”等人拿着刀在找其哥哥王康超。王录积看到其就冲上来要砍其,其挣脱掉他们后跑到了卫生院碰到其村里的人,后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王录承、王录积、“么吉”他们就四处逃窜。
10、证人王凡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21时许30分许,其在云天旅馆看见马路上一伙年纪约20岁左右的年轻仔持刀从大园村方向走向坡下面中心桥这边,他们叫:“打啊!打啊!”其怕他们打架时打到其家就赶紧跑回去关门。其刚关了一楼的玻璃门,一辆白色轿车从卫生院方向往大园村方向开到其家云天旅馆对面,白色轿车后面还有人走路跟在车后面,从大园村方向走下来的那伙人就拿长弯钩刀对白色轿车的挡风玻璃进行打砍。双方互相打起来一分钟,双方都撤了。
11、证人李华建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日21时30分许,王康超因右手腕、左虎口、左大腿、右踝软组织刀砍伤,被送到中兴卫生院治疗。
八、被害人符方秀的陈述,陈述2019年6月7日23时许,系王录承、王录积在海口市假日海滩吃烧烤时看到“三色”,“三色”报警抓王录承、王录积,其也同民警反馈要求将“三色”抓获,接着其四人就被带回中兴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7年7月2日,其在王录承家中吃饭,当时吃饭的有王录承、王录积、“古吉”、“古龙”、陈明江、“四爹”等人。当晚21时许,“三色”打电话给“古吉”,叫他出来打架。王录承说别理他们,“古吉”自己就走出去。一会儿“古吉”打电话给王录承说“三色”约他们出去打架,要冲到王录承家里打,王录承说不要理他们,他们敢上来就打,要打就喝好酒再下去跟他们打。一会儿“三色”打电话给王录承,叫王录承出来打架。王录积听到后就跑到房间拿一把关公刀出来,王录积的父母拦不住王录积,其上前拦住王录积,从他手上抢过关公刀,拿着刀就往下走,王录积也跟着他下去。其下去对方就有人开车撞其,王录积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棍,其用手里的刀砍了那辆白色轿车前挡风玻璃。王录承、“古龙”、“古吉”等人都拿着刀跑了下来,见对方有人开车撞其,他们就拿着刀上去砍那辆白色轿车。对方有三人持刀过来砍其,其用手里的刀顶了一下,“三色”拿刀冲过来砍中其右手大拇指,其因为疼痛手上的刀就掉在地上。“三色”想上车,但是那辆车没有停下来,就被“古龙”、王录承还有个个子矮的男子冲上去砍到。其因为受伤就往回走,后来“四爹”就把他送去医院治疗。
九、被告人王康超的供述,供称2019年6月8日零时许,其和朋友在海口市假日海滩搞烧烤,看到王录承、王录积也在旁边就报警抓他们。后来民警就把其四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017年7月2日,其、李某夏、符某、符某文到王培家找王培,是王培的母亲告诉其说王培不在家,其对王培的母亲说,王培在外面卖假K粉,其母他母亲说他不知情。接着其四人去喝喜酒,路过一家杂货店,就商量着买了一把砍刀预防出事。喝完酒新郎说在中兴镇兴发KTV开了包厢让他们去继续玩。于是四人在20时许出发去中兴镇兴发KTV,在那里碰到了“阿宝”,其问王培回家没有?“阿宝”说回去看一下,其还问“阿宝”要王录承电话,阿宝拨通王录承的手机交给其接听,其接听后问王录承,王培卖假K粉的事怎么处理?王录承说他现在喝酒还问其在哪?其回答在中兴镇兴发KTV桥下,王录承让其在桥下等他。其按照王录承的意思在该处等他过来。没几分钟,王录承带着“阿民”、“阿龙”、符方秀、王录积持砍刀过来。其看着他们都带着砍刀就到车后厢拿刀,跑到兴发KTV门口。李某夏将车开到云天旅馆门口对面公路上顶住了王录承等人,王录承等人手持砍刀砍车头,其手持砍刀冲上去砍王录承他们。接着其就被他们其中一人手持砍刀砍到其右手腕处。其逃离现场,被朋友送到中兴医院接受治疗。符某文被对方持刀砍伤屁股。其提前买刀是因为王培这些人都会砍架。其是准备用这些刀防身的,当时购买了三把砍刀放在车后箱。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予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康超与符方秀、王录承、王录积双方持械斗殴,造成符方秀轻伤一级,被告人王康超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王康超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康超与王录承因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电话中相约地点见面,并准备犯罪工具,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侵犯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康超到案并非是为了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到案后也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康超亦不存在立功行为。被告人王康超的辩解意见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康超取得符方秀、王录积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康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慧 娇
审 判 员 邢 坚 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日 武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明 伟
书 记 员 黄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