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丛台区。
被告: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艳丽、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