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普索,男,藏族,农民,住址:白朗县。
被执行人:拉旦,男,藏族,农民,住址:白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索与被执行人拉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拉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拉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拉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拉旦名下有宇通牌客车(号牌为藏DBXX**)。因日喀则市道路运输改革,该车辆及线路被统一收回,并对该车辆的所有人进行补偿,现你安康客运公司处有未满报废年限旅游客车补偿款共计:147709.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拉旦在日喀则珠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处未满报废年限旅游客车补偿款共计:73854.7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