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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74562874W,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
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系该广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广场负责人,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陈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执行人陈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5691元,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80.46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予以扣划,并转入海南州德洋广场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青2521执66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梅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本院委托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在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在榆中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梅自本案审理阶段起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阳广场委托代理人周太,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次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