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斗则,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申请执行人:许永福,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审理经过 李斗则申请执行许永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2531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许永福欠原告李斗则工程款74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许永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李斗则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永福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本院总对总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永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斗则提供的被执行人许永福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元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作调查核实。查实,元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是与四川省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元阳县2018年未通客车建制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第二标段签订的合同,与被执行人许永福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与其结算工程款的问题。经与四川省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蒙自分公司经理谭荣仁电话联系核实,许永福在其公司名下分包工程,但工程款已基本付清。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斗则作了回告释明,征得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子弋

审判员  卢晓荣

审判员  朱君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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