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娱歌城,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发广场1#楼三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Q7RJY5X。
经营者:敖海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长市天娱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娱歌城履行义务,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娱歌城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246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