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昌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王昌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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