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昌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王昌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