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凡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终733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易凡申请再审称,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终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被依法撤销。故请求撤销终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易凡向北京市西区邮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对韵达快递虚假签收等问题进行查处。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认为北京乐信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韵达西城区马连道公司)违反快递服务标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市邮政局针对易凡上述举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将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易凡。市邮政局对北京乐信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韵达西城区马连道公司)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认定,以及其作出的《答复》,均未对易凡设定权利义务,对易凡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易凡针对《答复》的相关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易凡在本案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一并予以驳回。故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易凡的起诉并无不当。易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易凡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哈胜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屈小平 书  记  员   杨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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