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庞英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少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庞英勤与被告吴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庞英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8-10月份我受雇于被告在润恒城工地务工,被告拖欠我劳动报酬10000元未付,2020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10000元欠据一份,并约定同年10月1日前付清,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少林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庞英勤劳务报酬款5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庞英勤劳务报酬款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先行垫付,支付第一笔欠款时一并支付。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力伟 书 记 员 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