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世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陈宁,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北镇华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2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8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恢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