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原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锤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光明,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雪飞,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任廷刚,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贵州中原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局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原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923544.00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27517.00元、执行费21635.00元的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原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翔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