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合奇县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凯悦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款306084元,执行费4491元,但被执行人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在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有存款251442.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阿克图木什克加油站有限公司在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251442.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