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帅,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牟同科,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李学森,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赵吉锋,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帅诉被告牟同科、李学森、赵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青云紫府X期X号楼X单元X,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060205051301128120210015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学森、赵吉锋名下位于青云紫府*期*号楼*单元X,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70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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