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帅,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牟同科,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李学森,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赵吉锋,女,****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帅诉被告牟同科、李学森、赵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青云紫府X期X号楼X单元X,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060205051301128120210015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学森、赵吉锋名下位于青云紫府*期*号楼*单元X,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70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