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冬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唐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冬枚与被告唐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冬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冬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冬枚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冬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