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 被告:王×,现住石楼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涛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