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王拥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王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拥军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

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拥军犯抢劫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拥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

10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2013年2月28日、2015年5月25日、

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455号、(2013)东中

法刑执字第254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84号、(2017)粤19刑

更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七

个月、六个月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5日

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王拥军在服刑

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

本院查明 为三年,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

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拥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1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11个表扬,剩余105分。该罪犯于2019年10月

18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在

2017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在东莞监狱个人经

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156.0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

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拥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原犯暴力性犯罪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犯罪性质恶劣,

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

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拥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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