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荣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南侧、育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5423091A。法定代表人:谢相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黄自国与濮阳市荣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濮阳市荣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自国违约金8,286.91元;二、驳回原告黄自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濮阳市荣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南侧、育民路西侧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申请人申请,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286.9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286.9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剑龙 审判员 程 辉 审判员 王国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