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李新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济宁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路双井街南古槐路东。
被告:大连乾元科技文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继峰与被告李新中、济宁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乾元科技文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继峰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曹继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曹继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乃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