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某,男,住沂水县崔家峪镇下泉村*号。于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鲁G9565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昌乐县荆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枣林村路口右转弯南行驶时,与牛敬泉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鲁GL1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姚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被告人姚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 王春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秦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