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永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诚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94606E。
法定代表人廖俊先。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7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诚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诚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诚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