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谋,董事长。 被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张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山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国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