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忠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华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邓华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邓兰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邓忠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邓忠刚,系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邓忠江与被告邓华敏、邓华丽、邓兰凤、邓忠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邓忠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邓忠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