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办理的黄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7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31号前清偿原告借款3万元,剩余3285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有房产,已查封,但因本案标的小,房产系张某某全家共同居住且有银行贷款,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28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28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