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63926。
负责人:张明环,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裕隆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4241935M。
法定代表人:童乃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乃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周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邢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童献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楼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楼惠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路××花园××幢××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周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路××花园××幢××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512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