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豫07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判决书第4页第8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判决书第4页第10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变更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王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喜庆 审 判 员 李惠萍 人民陪审员 万太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曾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