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巩某,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2,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系原告曹某1儿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曹某3,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巩某,被告曹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清除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后的石块和积土;2.依法判令被告修理其毁损的原告房屋,将其恢复原状;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房损坏的全部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05年原告修建房屋以来,从未出现任何损坏和坍塌,也未出现任何排水不通畅的情况。2020年3月,被告为自家利益,且占用原告家的地,修建4-5米左右高的石墙,石墙的高度完全超过原告家的房屋。被告在堆砌石墙时,原告就提示被告要予以加固,但被告仍然一意孤行,没有用任何辅助材料进行加固,而是仅仅用一点水泥堵住缝隙。被告堆砌如此高的石墙,在没有加固的情况下,存在极易倒塌的危险。同时,被告家房屋的地势倾斜,被告为了垫平地势,在堆砌石墙以后,便从其他地方运来大量的土,本就不牢靠的石墙,在大量土壤外力的情况下,石墙无法承受,已经有了明显倒塌的迹象。原告也多次提醒被告,并让其采取措施,预防损坏原告家的房屋,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还不断运输大量的土来垫平地势。终于,本就不牢靠的石墙在无法承受重负的情况下倒塌,大量的石头砸向原告家的房屋,原告厨房家的背墙被全部砸倒,原告家房屋背后的排水渠被完全堵塞,积水无法排出,大量积水全部渗入到地基下,原告家的房屋受到严重的损毁,根本无法正常居住。原告家的房屋受到损毁后,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是,被告不仅不立即处理来减少原告家的毁损,而且还对原告恶言相告,态度极其恶劣。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与《民法总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3辩称,我们的地确实是滑坡到他们房屋背面了,但是原告房屋背面好几块地都滑坡了,这是自然灾害导致的,我们没有过错。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预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照片10张,证明被告家的石墙倒塌后砸损了原告房屋背墙。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举证、质证、辩论,做如下综合分析: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仅有3张照片能够证明被告家石墙垮落的石块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后,无法证明石块将原告背墙砸损,故对于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认定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郭河乡赤洛山行政村曹家山社邻居,原告家房屋在被告家的土地前面,被告家的土地地势高出2-3米。2020年被告为加固土地围绕其土地周边修砌石墙,石墙与原告房屋背墙距离不足1米。2020年8月以来,由于陇南市范围先后出现强降雨天气,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灾害损失。陇南市暴雨抗洪防险前后提升为1-3级响应,原、被告所在村落受灾亦较为严重。因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被告家土地大量渗水滑坡导致土地周边石墙垮塌,致使大量石块及土方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2020年8月以来,陇南市范围先后出现强降雨天气,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该灾害导致原、被告所在村落受灾,亦导致被告土地滑坡,致使被告围绕土地所修建的石墙垮塌,石墙垮塌后大量石块及土方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处,给原告造成妨害,但并未实际损坏原告房屋,同时造成该妨害的主要原因系暴雨洪涝灾害,为不可抗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修理其毁损的原告房屋,将其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住房损坏的全部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被告土地滑坡、石墙垮塌后,石块及土方大量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后方,给原告造成妨害,本院确定由被告及时清理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后的石块及土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曹某3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清除堆积在原告房屋背墙后的石块及土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曹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谈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