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吴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以吴兴国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福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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