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天格,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邝平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2幢4301-4321室。
负责人:罗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天格与被告邝平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王天格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格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天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4.78元,减半收取1502.39元(此款原告王天格已预交),由原告王天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