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
负责人:吴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曹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曹金龙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曹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计134元,由被告曹金龙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
2、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已裁定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800.1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已发放)。未发现其他财产查询反馈信息。
3、本院前往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有反馈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