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付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胡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付厂因与被告胡建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原告刘付厂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刘付厂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付厂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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